易方达 ESG 责任投资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重要提示
投资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995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9 月 2 日正式生效。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
有风险包括:
(1)本基金股票仓位偏高且相对稳定而面临的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2)本
基金非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通过 ESG 责任投资方法选择的股票而面临的特有风险;(3)本
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而
面临的香港股票市场及港股通机制带来的风险;(4)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存托凭证而面临的其他额外风险;(5)基金合同直接终止
的风险。此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
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管理风险、税收风险等其他一
般风险。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
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和货币市场基金。
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不少于 3 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
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
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
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 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
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人将
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对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
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除
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16 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目 录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份额折算、份额转让. 42
I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易方达ESG责任投资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容
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
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量化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
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总经理,广
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
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市场总监、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
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阳方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曾任江西省永修县第二中学考研室教师,江西省永修县招商开发局招商办科员,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资理财总部、投资自营部业务员、副经理,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投资管理部职员、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助理、公司投资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主席及副主席,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联席总裁,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执
行董事,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珠海澳
斐盈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深圳弘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大自然
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
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谦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企业管理
部主管、企业发展部高级主管、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发展部副部长、海外发展部部长、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广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广东省广晟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部长。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广东神朗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艾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
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授,广东凯金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凯强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东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建先生,工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固生堂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南通苏锡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创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专家委员。曾任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管理工程系助
教、讲师、教研室副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技术经济与管理系主任、
创新创业与战略系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党委书记,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劲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商学院会计与
金融教授、投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管理委员会主席。曾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讲师,加州
大学洛杉矶分校安德森管理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行政副院长、DBA
项目副院长、创创社区项目发起人兼副院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士银
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天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融资
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
记兼政治辅导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
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
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
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审计部总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
记、董事。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干部、
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
室主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裁,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
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党群工作部联
席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粤财互
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付浩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部职员,深
圳和君创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管理咨询项目经理,湖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经理、养老
金与专户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吴镝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权益运作支持部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联席总经理。曾任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
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
资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副
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
人员、固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QFI 业务负责人、市场及产品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
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
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
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
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发展
研究中心总经理。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基
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
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
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
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
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
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总经理,首
席营运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
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
定收益及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
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
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
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安全与运维中心
总经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
总监(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
经理、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宣传策划
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刘世军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
数据与风险监测官)、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
员、绩效与风险评估研究员、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投资风
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与数据服务总部总经理。
王玉女士,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内审稽核部总经理,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在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工作,曾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骏先生,会计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首席市
场官)、渠道与营销管理部总经理、产品设计与业务创新部总经理。曾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曾任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
人、常务副总经理、董事。
郭杰先生,工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
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郭杰历任基金经
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国企改革混合 2017-08-23 -
易方达 ESG 责任投资股票发起式 2019-09-02 -
易方达核心优势股票 2021-01-28 -
易方达商业模式优选混合 2021-08-03 -
易方达长期价值混合 2021-09-23 -
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 2012-10-20 2013-12-17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 2014-05-10 2017-05-11
易方达新丝路混合 2015-11-07 2017-12-30
易方达改革红利混合 2015-04-23 2022-01-12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冯波先生、陈皓先生、张坤先生、
付浩先生、李剑锋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冯波先生,同上。
陈皓先生,同上。
张坤先生,同上。
付浩先生,同上。
李剑锋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易方达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权益)、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
管理负责人员(RO)、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
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
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
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3 年年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33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
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
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以及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
“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2023
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公募基金 25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广东省珠海
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4 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莫哲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成磊
联系人:成磊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6 月 5 日《关于准予易方达 ESG 责任投
资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995 号)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2019 年 8 月 28 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9 月 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三)基金的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国家
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
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
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 1 份(如该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
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
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15%
M≥5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M≥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不含)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30 天以上(含)且少于 90 天(不
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 90 天以上(含)
且少于 180 天(不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 180 天以上(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该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不含该日)。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00=94,732.86 份
例四: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0.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5%)=99,850.22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850.22=149.78 元
申购份额=99,850.22/1.0400=96,009.83 份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100 天,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
(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
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7)、
(9)
、(10)、(11)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
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
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开
放日(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转换)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
始计算。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6)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
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
转换的处理原则。
(7)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前(含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另一只基金,本基金单笔转出申请不
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
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
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
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计算公式:
A=[B×C×(1-D)/(1+G)+F]/E
H= 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益;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以销售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
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
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注:对通
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并
见相关公告。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持有 100 天,现欲转换为易
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
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则转出
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申购补差费率为 0.5%。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申请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10,000×1.1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5%=55.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1,000.00-55.00)×0.5%÷(1+0.5%)=54.45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5.00+54.45=109.45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10,890.55÷1.020=10,677.01 份
注: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及交易限制详见
各基金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销售拟转出和转入两只基金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
换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转入本基金时转入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
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工作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
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
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除另有公告外);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
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换转
出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换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
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一笔新的转换转入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
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等措施。
(11)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12)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转换转
出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3)发生继续接受转换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转出申请。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
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份额
折算、份额转让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五)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交易方式进行的份额转让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
提前发布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
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港股通股
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通
过 ESG 责任投资方法选择的股票。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在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
(1)宏观经济走势,主要通过
对宏观经济指标的分析判断实体经济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
(2)市场估值与流动性,包
括股票及债券等市场的涨跌、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及其历史比较、
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ESG 责任投资是以股东价值为核心的长期投资理念,即在选择投资标的时,不仅关注其
商业价值,还关注其社会价值,在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中注重考量企业的环境效益、对社会
的贡献和良好的公司治理,企业在这些指标上表现良好,才能稳健、持续地创造长期价值,
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共赢。
本基金所界定的 ESG 责任投资方法主要指利用 ESG 评估方法,从环境(Environmental)、
社会(Social)、公司治理(Governance)这三个维度对上市公司的质地进行评估,并将 ESG
评价情况纳入投资参考。
ESG 评估方法对提高投资质量有两方面贡献:一是投资标的达到 ESG
标准或者愿意改善 ESG 状况,都有助于提升社会效益水平,而长期来看持续推动社会价值创
造将有助于推动经济效益提升,实现资产增值;二是深入研究分析企业 ESG 状况,有助于更
好地洞察企业的优势和劣势,更好地理解企业的商业竞争力,更好地发掘企业的长期投资价
值。
(1)地区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对内地和香港市场进行自上而下的研究,主要通过对财政金融政策、GDP 增长
率、物价水平、利率走势、汇率走势、证券市场相对估值水平等方面的分析,对内地和香港
市场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作为进行地区配置的依据。
(2)个股的筛选
在个股筛选的考量因素中,本基金充分考虑企业所创造的社会价值,纳入环境(E)、社
会(S)和公司治理(G)因素的考量,在此基础上进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个股
选择,实现股票资产的配置和调整。
本基金将通过负面筛选和 ESG 评价体系两种方法,对企业的 ESG 表现进行评估。首先,
本基金将在全部股票中按照投资范围的界定、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要求以及股票投资
限制等,剔除其中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明确禁止投资
的股票等),同时剔除有重大 ESG 负面记录的股票;其次,本基金将利用 ESG 评价体系,有
针对性的对剩余股票进行分析,将企业的“社会价值”转化为定量可比的 ESG 质量评分,为
投资决策提供明确的参考依据。本基金将根据环境(E)、社会(S)和公司治理(G)三个方
面的指标对上市公司社会价值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同时选择打分在前 80%的股票形成本基金
的 ESG 股票备选库,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新调整,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投资
于本基金的 ESG 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的 ESG 评价体系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A.公司治理(G)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避免投资于公司治理(G)情况较差,长期分红低、频繁投融
资、财务信息披露不清晰、存在造假和利益输送嫌疑、内部人控制、管理混乱、忽视中小股
东利益等问题的公司。
同时,本基金将结合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主动调研的情况,从分红水平、投融资情况、股
东结构、董事会组成、高管资质和激励机制、信息披露质量等多个方面考量上市公司的治理
水平,并对每一类别的细分指标进行高、中、低三档评分,综合各指标评分结果形成公司治
理(G)得分。公司治理(G)指标占 ESG 评价权重约 60%。主要参考的定量指标包括但不限
于:
? 分红率的同行业分位值:公司每股分红/净利润(年度),并与同行业均值对比。
? 关联交易占比:公司销售关联总额/总收入(年度),公司采购管理关联总额/总成
本(年度)。
? 融资频率:过去三年公司融资次数,融资行为包括增发、发可转债。
? 资本回报率:净利润/投入资本(股东权益+有息负债-现金及等价物)。
?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控股股东持股市值/公司总市值。
? 高管薪酬的同行业分位值:公司高管薪酬+股权激励市值,并与同行业均值对比。
B.环境与社会(E&S)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避免投资于环境与社会(E&S)风险较高,高污染、高耗能、
持续受监管处罚、环境治理较差、存在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存在商业欺诈、商业贿赂、侵
权违规、严重劳务纠纷等问题的公司。
同时,本基金将结合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主动调研的情况,从产业环境风险、资源使用效
率、清洁环保投入、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处罚等方面考量上市公司的环境效益,从消费者保
障、供应链管理、产品质量、商业道德、员工保障与福利、生产安全等多个方面考量公司社
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对每一类别的细分指标进行高、中、低三档评分,综合各指标评分结
果形成环境与社会(E&S)得分。环境与社会(E&S)指标占 ESG 评价权重约 40%。主要参考
的定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 环境污染风险:公司所处行业是否属于重点污染防治单位名录。
? 环保投入的同行业对比:公司环保设备、项目投入总额(年度),并与同行业均值
对比。
? 受监管处罚频率:过去三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次数。
? 负面舆情频率:过去三年受新闻媒体报道的负面问题次数。
未来,随着 ESG 责任投资评估方法以及上市公司 ESG 信息披露规则等进一步完善,本基
金可以结合监管要求与市场环境的变化,对公司治理(G)、环境与社会(E&S)相关评价指
标及权重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更新招募书中公告。
在 ESG 责任投资评估的基础上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充分了解和研究行业景气度、行业竞争
格局、行业估值水平、公司管理、公司地位、公司盈利能力、公司估值情况等,全面分析公
司商业价值,从中精选具备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优质企业,分享优质企业创造价值所带来
的资本回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
a)行业景气度:密切关注内地及香港地区相关产业政策、规划动态,并结合行业数据
持续跟踪、上下游产业链深入研究等方法,根据相关行业盈利水平的横向与纵向比较,适时
对各行业景气度周期与行业未来盈利趋势进行研判,重点投资于景气度较高且具有可持续性
的行业。
b)行业竞争格局:通过密切跟踪行业进入者的数量、行业内各公司的竞争策略及各公
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来判断公司所处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重点投资于行业竞争格局良
好的行业。
c)行业估值水平:根据各行业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通过对各行业估值水平
的动态分析,选择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配置。
d)公司管理:公司文化是否符合长期发展需要,公司管理层是否具备长期发展眼光,
公司资本投入是否契合产业长期发展趋势,公司执行力是否满足长期运营要求。
e)公司地位:重点关注公司在行业内是否处于领先地位,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情况,市
场竞争能力在行业中是否具有较强优势等;或当前虽未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但是否拥有核心
竞争力,发展空间是否广阔。
f)公司盈利能力:关注公司是否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主要分析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
率(ROE)、毛利率等。
g)公司估值情况: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及公司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
方法。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发掘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3)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建立投资组合。当内地、香港或公司的商业价值、社会
价值出现较大变化时,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
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类
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
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
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国内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
资盈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介入机会,谋求高于市场平均水
平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
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1)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合约进行交易,以对冲投资组合的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
的冲击成本等。
(2)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前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
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
投资。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券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ESG 基准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15%+中债总指数收益
率×15%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ESG 基准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
益率×15%+中债总指数收益率×15%”。选择的原因如下:1、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
股票和债券部分各选择具有市场代表性的指数作为基准,并按照预期大类资产配置的情况,
设定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2、本基金内地股票部分选择沪深 300 ESG 基准指数作为基准,
理由如下:沪深 300 ESG 基准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沪深 300 样本中剔除中证一
级行业内 ESG 分数最低的 20%的上市公司证券,选取剩余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为 ESG 投资提
供业绩基准和投资标的。本基金主要投资通过 ESG 责任投资方法选择的股票,选取“沪深
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现,
适合作为港股部分的基准。3、债券部分选择具有市场代表性的中债总指数作为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
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
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以及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等
特有风险。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比例不
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通过 ESG 责任投资方
法选择的股票。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14)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
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
(9)、
(10)、
(18)、(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
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持有人的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其中:股票 330,348,825.97 90.13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 100,669,634.83 元,占
净值比例 27.73%。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 -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210,170,751.33 57.8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D - -
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414.15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460.82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862,157.60 2.9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750.21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595.03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605,062.00 2.37
S 综合 - -
合计 229,679,191.14 63.2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27,892,512.83 7.68
材料 - -
工业 - -
非必需消费品 - -
必需消费品 42,390,259.87 11.67
保健 3,488,404.40 0.96
金融 - -
信息技术 - -
电信服务 26,898,457.73 7.41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合计 100,669,634.83 27.73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中国海洋石
油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9 月 2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 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1)-(3) (2)-(4)
(1) 标准差(2) 率标准差
率(3)
(4)
自基金合同生效 3.37% 0.33% 7.24% 0.62% -3.87% -0.29%
日至 2019 年 12 月
自基金合同生效 38.39% 1.52% -4.07% 0.98% 42.46% 0.5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注:自 2024 年 10 月 15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MSCI 中国 A 股指数收益率×70%+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15%+中债总指数收益率×15%”调整为“沪深 300 ESG 基准指
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15%+中债总指数收益率×15%”。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在调整前后期间分别根据相应的指标计算。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涉及相
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确定汇率来源,如法律法
规及监管机构无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来源。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
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
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的各项合理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八)申购
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
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
关公告。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易费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
惠活动。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
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
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
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
进行追偿。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
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
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
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二十、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
响,投资者面临无法获得收益甚至可能发生较大亏损的风险。
与之相关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ESG 责任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理念,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中会注重考量
上市公司在环境(E)、社会(S)和公司治理(G)三个方面的表现,但将 ESG 责任投资理
念纳入投资决策并不意味着本基金一定盈利,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场所获取的收益受多种因
素影响,最终能否带来收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亏损的风险。投资者
须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做出投资选择。
(2)基金管理人采用 ESG 责任投资方法指导投资决策,ESG 责任投资方法的缺陷在一
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本基金的表现。首先,ESG 责任投资方法在国内实际应用的时间较短,可
能会存在投资方法不完善,执行效果不好等问题;其次,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ESG 责
任投资方法所遵循的理念和具体执行方法可能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最后,在上市
公司 ESG 指标的定量评估模型具体假设中,核心参数假设的变动均可能影响整体效果的稳定
性。因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遵循 ESG 责任投资方法构建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无
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3)本基金坚持 ESG 责任投资,精选在环境(E)、社会(S)和公司治理(G)三个方
面表现较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但由于 ESG 责任投资理念引入国内的时间较短,目前存在
缺少规范的 ESG 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 ESG 相关信息不完整、缺乏客观公允的第三方 ESG
评价服务等等障碍,可能影响基金管理人对于投资标的的评估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的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港股通股票,除与其他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特有风险
诸多差异,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
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
股票在上市第一年里,除受市场、资金、企业盈利等方面影响,还可能因投资者对新股情绪
变化、限售解禁等因素,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股票可能因为上市公司注册地或
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的政策法律变化、境外市场联动以及其他原因而出现股价较大波动的情
形;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且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
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通标的证券价格可能表现
出更为剧烈的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可能存在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
情形,若本基金投资生物科技公司、特专科技公司,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可能增加。
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
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
利等情形,而使本基金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由此可能增
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公司注册地、主营业务经营所在地法律法规、语言或文化习惯等与内地存在差异,导致投资
者较难获取或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资讯,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券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等安排,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
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后,因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香港结算)可能无法比照退市前标准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
限。以上情况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特有风险
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
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
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标的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会
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证券,自调整之日起,本基金将不得再行买入。以上情
形可能对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的日期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而导
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
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期安排上存在差异,香港证券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
交收)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
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
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市场要长。因
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
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的风险。
施每日额度限制,如当日额度使用完毕,当日投资者可能无法通过港股通买入,本基金可能
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
场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本基金将面临在暂
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
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
断风险。
人民币支付,本基金承担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
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最终结算汇率为相关机
构日终确定的数值。此外,若因汇率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本基金的账户透支风险。
因此,本基金面临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风险。
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此外,对于适用收
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也将受到价格限制。以上情形
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益分派、转换、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
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
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或者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上述规则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
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
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
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
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
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和超额公开配售。
(3)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
市场股票,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投资人无法进行申购与赎回;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
影响通过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本基金可能发生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可能影响投资人的申购以及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
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
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
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
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
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
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
(2)《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的。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和香港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
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可
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
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
能兑付的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可投资于内地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情况下,上述资产市场流动性
较好。
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
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
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
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
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
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
不利影响。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十)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之、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
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 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
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之 “
(四)估
值方法”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
基金获得的赎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五)管理风险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税收风险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税收征管部门可能会对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的认定以及适用的税率等
进行调整。届时,基金管理人将执行更新后的政策,可能会因此导致基金资产实际承担的税
费发生变化。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调整税收处
理,该等调整可能会影响到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也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估值调整。由于前述
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对基金资产的收益影响,将由持有该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对于现有税
收政策未明确事项,本基金主要参照行业协会建议方案进行处理,可能会与税收征管认定存
在差异,从而产生税费补缴及滞纳金,该等税费及滞纳金将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其他风险
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
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万元的;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
等业务规则;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含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万元的;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法律。)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告之日止。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
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
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非现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产将投资于通过 ESG 责任投资方法
选择的股票。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超过该证券的 10%;
的 10%;
券规模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
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持有的单个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股票合并计算;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 2、9、10、18、19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执行。
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基金托管人。账户注销期
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
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
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汇率
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涉及相
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
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
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
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
的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人计算结果为准。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本公司根据在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非直销销售机构基金份额
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
子邮件形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4-2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2023 年 5 月 26 日因港股通非交易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 2023-05-23
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2023-06-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3-07-0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2023 年 7 月 17 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2023-07-17
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联席)任职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3-08-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2023 年 9 月 1 日暂停申购、赎回、 2023-09-01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2023 年 9 月 8 日暂停申购、赎回、 2023-09-08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2023 年 10 月 23 日因港股通非交易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 2023-10-18
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6 日因港股通非交易 2023-12-20
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3 年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19
关于易方达 ESG 责任投资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港股通非交易日 2024-02-23
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批复同时要求,两家村镇银行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解散相关事宜,自收到批复之日起,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层立即停止行使职权,向东莞金融监管分局、惠州金融监管分局缴回金融许可证,对外做好解散公告,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期货杠杆是多少